刑法修正案九加重處罰行賄的依據 - 不足之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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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加重處罰行賄的依據,不足之處是什麼?

我國立法機關可以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改,但必須是建立在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在作出該改變後,能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調和矛盾等作出貢獻。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加重行賄的處罰,是建立在加大防腐的力度基礎之上的,其重點是放在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上,是為了使其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現在就和本站小編來一起了解下刑法修正案九加重處罰行賄的依據和不足之處吧。

一、修改受賄罪的合理依據

在刑法立法中,對受賄罪的起刑點進行明示數額的規定導致靈活性不足。現行刑法對受賄數額的規定是1997年通過《刑法》第383條明確規定的,且全國通用,長期不變,這很難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儘管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予以體現,但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經濟發展十分不平衡,在全國範圍內對數額犯執行一個標準,實際上違背了刑法的精神,反而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與公平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來替代原來的明確數額,並配之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數額”規定的司法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結合“兩高”的司法解釋來確定相應的定罪處罰的數額標準。這樣不僅使法律能適應並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更有利於法治社會的進步與穩定。

現行刑法除對犯罪數額規定過僵外,對犯罪情節因素的重視也不夠。現行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犯罪的情節雖不具有犯罪構成事實的意義,但卻與違法性、有責性具有密切的聯繫,又能説明罪行的程度。在犯罪性質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節不盡相同,犯罪的違法與責任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分清各犯罪行為的情節屬哪個層次,對於正確量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然而,現行刑法卻將受賄罪數額作為設定受賄罪法定刑幅度的最主要依據。筆者通過分析案例發現受賄10萬元以上的案件,數額的多少無法與刑罰的輕重建立起有效聯繫。

因此,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除了直接體現在受賄的數額多少上,還具體體現在對國家利益的損害程度、社會影響的大小、受賄次數多上、濫用職權與否等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情節和數額來確定受賄罪的處罰標準,不僅增強了刑罰處罰的靈活性,全面反映具體各罪的社會危害性,更重要的是讓有些數額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犯罪情節嚴重的“人民公僕”不想腐也不敢腐。

《刑法修正案九》將罰金刑增設到對受賄罪及行賄罪量刑的體系中,對於受賄者來説,增加罰金刑能夠使犯罪情節較輕、受賄數額較少的犯罪人不至於太過逍遙。

而且,“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對於處在第二階梯的犯罪人來説,通過罰金的使用給犯罪分子留下一部分財產,有利於犯罪分子迴歸社會後的再造,也有利於我國刑法為逐步向輕刑化過渡創造條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行賄者來説,增設罰金刑一方面可以給想賄賂而沒有賄賂的人以思想上的警戒,使他們在權衡犯罪成本與犯罪收益後打消賄賂的念頭。另一方面,還可以給已經賄賂了的犯罪分子以重創,剝奪其再犯罪的的資本,消除其犯罪的能力。以達到從源頭遏制行賄行為的發生。

罰金作為犯罪的法律後果,必須與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相適應,而犯罪的危害程度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節決定的。由此看來,《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可謂是環環相扣。

二、《刑法修正案九》存在的不足之處

對於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行賄者來説,讓其走上不歸路的不是其天生而來的本性,而是在人民賦予其權力以後,越來越多的紛至沓來的權力與金錢的誘惑。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妄想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獲取既得利益的人來説,奪國家工作人員之“權力”,奪妄想之人之“資格”,才能讓國家工作人員認清自己權力背後的責任,讓妄想之人腳踏實地。

資格刑的優點是其他刑罰不可替代的。從我國刑法看,資格刑主要有懲罰功能、警戒功能和防衞功能。資格刑最大的優點之一,就是有助於確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等領導機構的信譽,國家工作人員作為人民的公僕,應該是受人民信賴的人。

所以,對於受賄罪而言,筆者認為除了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外,對於處於受賄罪犯罪第一階梯和第二階梯上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奪其政治權利。但基於剝奪第一階梯與第二階梯上的受賄罪犯罪分子所有政治權利有“刑罰過重”之嫌,所以為了達到實質均衡,要進一步細化資格性的內容。應當單獨設立剝奪其擔任公職的權利,規定其不得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或受聘從事公務。而對於行賄罪犯罪分子資格刑的剝奪,如果是單位行賄,可以通過限制其營業範圍以達到對其進行某種活動資格的限制。如果是個人,可以剝奪其從業資格。筆者認為,通過剝奪他們的資格,即可以達到“保障權利”與“懲治犯罪”的均衡,又可以對賄賂犯罪起到預防作用。還能與國際公約接軌。

受賄,大多數是跟錢掛鈎的,在刑法修正案中,根據受賄數額、具體受賄情形的不同,受惠者需要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此外,如果該受賄案對他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受賄者和行賄者都需要對該受害者進行損害賠償。當然,無論各類條款在字以上多麼完美,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故刑法修正案九加重處罰行賄的規定也是存在着不足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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