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134條危險作業罪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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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134條危險作業罪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134條危險作業罪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134條危險作業罪的處罰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險作業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出現一定致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結果出現的一種行為,屬於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

二、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作為一種行為,其行為的方式是作為只要作業人實施了作業行為就構成了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為。

2、有損害結果

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結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損害結果和財產方面的損害結果。其賠償的計算方式和其他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的計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險作業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就符合損害結果的這一要件。

3、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高度危險作業行為必須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因果關係應由被侵權人負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則推定為存在因果關係並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幾種?

1、被侵權人故意

如自殺、自傷。例,甲想自殺,但又怕痛苦,聽別人説觸電身亡沒有痛苦,於是在某日拿了根濕棍子去撩高壓線,觸電身亡,電力公司對甲的死亡不負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過程中突遇龍捲風和雷電襲擊,導致飛機失事墜毀,機組人員和乘客全部遇難,航空公司不能以龍捲風和雷擊為不可抗力作為對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賠償免責事由。

3、自甘風險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原可預見損害的發生又自願甘冒損害發生的危險,結果損害卻真的不幸發生了。如,乙為某理工大學物理系高材生,為了監測雷電實驗,自行製作了監測雷電設施,後因實驗失敗,被雷電擊中身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過失的成分,對於這種情況,不便於以過失還是故意來進行表述,因此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一般情況下要是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的話,那麼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責任的。不過法律同時規定了四種免責事由,即被侵權人故意、不可抗力、自甘風險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只要有上述情況之一,那麼侵權人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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