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和交通肇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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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交通肇事合併

尋釁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兩種罪,無論犯了哪一種罪,都會受到非常嚴重的處罰。可是,如果一個人同時犯這兩種罪,兩罪合併又該如何處罰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探討尋釁滋事和交通肇事合併該如何處罰。

一、關於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關於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説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三、尋釁滋事和交通肇事合併如何處罰

(一) 關於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二) 數罪併罰的原則

1、 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決定執行的刑期,在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決定決定執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

4、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決定執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3年。

5、 不得將各種有期自由刑合併升格為另一種或更重的有期自由刑或者無期徒刑,即不得將數個管制刑合併升格為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不得將數個拘役刑合併升格為有期徒刑,不得將數個有期徒刑合併升格為無期徒刑。

6、 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三) 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四)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通過小編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尋釁滋事和交通肇事合併屬於數罪併罰的情形,具體的處罰得根據尋釁滋事和交通肇事這兩個罪的嚴重程度以及數罪併罰的原則來做出最終的處罰。大家如果想要具體瞭解,可以來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他們會根據具體的情況給出專業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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