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 - 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法律諮詢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嗎?

王某是一名機械加工廠的工人,在車間作業時被電焊工具誤傷,造成左手無名指斷掉,後雖經醫院及時搶救仍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事後,該工廠沒有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王某在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以工傷為由直接向該工廠請求賠償。對於此類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嗎?律師答疑

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因此,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的,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不能直接以工傷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