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盜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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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盜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有關盜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盜墓者犯了一般盜墓罪行,即盜竊或者故意破壞屍體的,是會被處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並且要處以相應罰金;如果是初犯、偷竊未遂或者沒有對古墓造成嚴重破壞,屬於情節比較輕的,會被處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被審查到盜墓者是對國家重點保護文物類的古遺址、古墓、珍稀物品等進行偷竊或者造成嚴重破壞,情節嚴重的,是要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且要處以相應罰金或者沒收全部財產;

另外盜墓者多次進行盜墓的、是盜墓組織的首要分子的,都是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

此外,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如果盜墓者對盜墓而來的文物進行走私倒賣,情節嚴重的,是會被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要處以相應罰金。盜墓罪判刑的輕重除了和盜墓者自身犯罪行為情節有關之外,還與古墓本身的價值大小有關,古墓價值越高,刑罰就越嚴重。

二、盜掘古墓葬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內涵認定

一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

其一,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司法實踐中對於私自挖掘地下文物的行為認定為“盜掘”不存在疑義,但是對於盜掘內水、領海中的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定性,存在較大的認識分歧。特別是,我國南海管轄海域內,水下文物遺存豐富。當前,盜撈南海水下文物較為猖獗。為強化對水下文物的特別保護,《解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其二,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佈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實踐中,一些被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非文物保護單位,甚至尚未被公佈為不可移動文物(行為人先於文物考古工作者發現該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例如,長沙漢王陵系列盜掘案,被盜的古墓羣在被盜掘前,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從被盜出的文物資源分析,認定是漢代王陵墓羣,後相繼被公佈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避免爭議,《解釋》第八條第一款專門作了規定。

二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包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實踐中,對於“古文化遺址”的範圍存在不同認識,有意見認為應作廣義上的理解,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在內,故對於將上述不可移動文物的一部分從其整體中挖掘、鑿割下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經研究認為,對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宜作上述廣義理解。主要考慮如下:

(1)《文物保護法》第三條明確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並列,不宜再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納入“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實質上是盜竊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沒有必要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因此,《解釋》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對於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整體或者可移動部分的定罪量刑問題,《解釋》第十二條作了專門規定。

很多人眼中盜墓這種行為好像離我們的生活很遠,特別是現在社會文明在飛速的發展,盜墓的這種行為肯定是越來越少了,但確實也存在着。並且,絕對不是隻有盜竊這些古墓葬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盜竊一般的墓葬,並且對屍體造成損壞侮辱的,全部都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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