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既遂標準是否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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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既遂標準是否有明確規定?

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既遂標準是否有明確規定

對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是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各國刑法均未再專門規定既遂犯的特殊處罰原則,而是按照刑法總則的一般量刑原則和刑法分則各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對其適用。我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也是這種主張。對行為符合犯罪既遂特徵的既遂犯,我國刑法要求根據其所犯的罪,在考慮刑法總則一般量刑原則的指導和約束的基礎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二、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認定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既遂標準並沒有任何的區別,比如説單位涉嫌賄賂罪,那既遂的認定標準應該是具備了法律上規定的關於賄賂罪的所有構成要件。但是,對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處罰制度會有一定的差別,因為單位犯罪不能讓無辜的員工受到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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