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的比較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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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的比較規定是什麼?

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的比較規定是什麼?

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的比較規定是區別在於前者已經着手,並且犯罪已經得逞,後者的話是還沒有進入到實際的實施狀態。犯罪未遂是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得逞。是否着手實施犯罪是兩者的根本區別。需要説明的是犯罪分子自己意志的原因而終止犯罪,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預備。如果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屬於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形態,而不是犯罪預備形態。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二、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在當代社會現在不同的犯罪階段,他所面臨的刑事處罰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説犯罪準備的話,僅僅是為前期的犯罪行為做出一定的準備工作,比如説有一些工具方面的準備。他和犯罪已經得逞的情況之下處理肯定是不一樣的,犯罪預備量刑比較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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