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成立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97K

非法集資成立條件是什麼?

隨着人們對於財富的渴望變得越來越強烈,市面上也產生了許多理財金融產品,也有許多民間借貸應運而生,但是市場往往也是魚龍混雜,許多詐騙犯就看中了人們對金錢的慾望引誘人們進行非法集資,而人們往往也並沒有意識到這就是非法集資。那麼今天就來談談非法集資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特徵

① 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這其中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以及具有批准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的,這就直接意味着集資行為不具備集資的合法主體資格。這裏 “ 批准程序 ” 比如依據《 公司法 》第 135 條規定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必須經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方能公開發行 ; 《公司法》第 155 條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債券的申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證監部門的核準。所以未經法定部門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旨在從不特定公眾對象籌集資金,必須找到法律明確規定的審批手續,否則集資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② 承諾在定期內向投資者歸還本金及回報利率。償還本息的形式主要有貨幣形式,也有實物形式等其他形式。非法集資的行為人一般都會承諾給投資者一定比例的回報,我們通常稱其為 “ 保底條款 ” ,即無論集資行為人的投資失敗與否,投資者均無需承擔任何風險,仍然能收回本金及回報,在當今各行業投資均有風險的市場,這對投資者無疑是種極大的誘惑。但發行債券、存單和類似募集活動,從某種性質是允許約定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或簽訂此類投資協議,而發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和其類似募集活動,從基本性質上來説,是完全不允許約定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比如對於一些投資公司的投資理財活動,儘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一般會認定保底條款無效,以借款行為認定。假如從許諾回報角度甄別非法集資行為,假設集資行為人對外宣稱將需要一大筆資金於投資於一項重大集資項目,在投資合同中約定了保底條款,該項集資項目行為就符合了非法集資的上述該項特徵。

③ 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所謂 “ 不特定的對象 ” 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的少數幾個人。《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規定了關於 “ 向社會公開宣傳 ” 的認定問題,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而非法集資的定性與界定往往針對的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對象募集資金的行為,這是因為社會不特定對象欠缺投資風險意識,不瞭解投資市場的規律,不能甄別集資活動的合法性,當他們面對高額回報利潤的假象,往往經不起誘惑,這樣牽涉人數範圍就非常廣泛,而人們對於無法收回資金的損失風險是非常難以承受的,針對特定對象的集資,涉及人數較少,金額較小,且在集資前會提供較為完善的投資理性和投資知識,同時較能抵禦和承受投資風險的投資人。因此對於向特定對象的募集自己通常不視為非法集資,只是作為一般民事糾紛處理。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針對特定對象和不特定對象的區分標準並非特別明顯,《意見》指出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 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比如單位向員工舉債,儘管從一般意義上説,單位員工屬於特定對象,但是如果單位員工又利用單位的高額回報率對外不特定的公眾集資,將集資款交予公司,公司對此行為知曉且放任的,該行為仍屬於非法集資。一般來説,如果集資者通過報紙、網絡、電台、橫幅、傳單等形式對集資產品進行廣泛宣傳,則應認定為其屬於對社會不特定的公眾對象集資。

④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目的。非法集資者在集資是與投資人 ( 受害人 ) 簽訂某種形式的合同,如投資理財、訂購商品房、在建工程合同等,這些都是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這樣就可以偽裝成合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將投資者的資金騙取到手,這些該在表面上看視乎屬於民事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但是從集資的根本目的上來,不管集資者利用何種合同形式來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都不影響非法集資的實質性認定,由此可見法律對非法集資定罪的嚴厲程度。

二、非法集資成立條件

201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非法集資”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構成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徵要件,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所屬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明確構成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特徵要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之所以非法,就是因為它並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再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的本質,而他們常有的表現就是用高回報利率引誘特定人羣。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出非法集資成立條件有四個,只要認清其性質、媒介、形式、對象,就可以大致判定為非法集資,大家也可以根據以上內容進行適當的防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