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構成決水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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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構成決水罪怎麼處罰?

對於構成決水罪怎麼處罰?

對於構成決水罪的處罰,則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區別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兩者主要區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對象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於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於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範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產受到損失;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謂決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範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

(三)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於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論處即按決水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存在決水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決水的行為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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