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判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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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判刑是怎樣的

你知道危險駕駛罪嗎?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其中規定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一旦駕駛者有相應的行為,那麼就要以此罪定罪處罰,無論是否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後果。究竟我國對危險駕駛罪是怎麼判刑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危險駕駛罪判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我們認為,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關鍵在於發生的事故是否重大,交通肇事罪以發生重大事故為構成要件。因此,若危險駕駛機動車,情節輕微,沒有致人重傷、死亡,也沒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認定其為危險駕駛罪,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若危險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目發生事故後行為人立即停止行駛,沒有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閲讀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我國對危險駕駛罪的處罰算是比較輕的,一般只是處拘役並處罰金,但需要注意,要是因為危險駕駛行為而導致發生交通肇事的話,那麼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會更重。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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