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死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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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死緩的相關規定

我國最高的刑罰就是死刑,如果犯罪人員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法院會宣告該犯罪人員實行死緩,如果犯罪人員在死緩期間表現良好,就不會被執行死刑。死緩適用於有死刑的犯罪。在集資詐騙罪中,是否有死緩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集資詐騙死緩的相關規定。

一、集資詐騙死緩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情節加重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

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經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它的最高刑罰也從死刑變為無期徒刑,所以目前集資詐騙罪已經不判處死刑,也就無所謂死緩的説法了。

二、集資詐騙罪量刑

1、個人犯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説,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

在司法實踐具體量刑時,既需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二十萬元以上,單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有關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的法律在此刑法修正案九頒佈之前對於集資詐騙是有死刑的懲罰的,不過後來國家將該罪名的死刑取消了,沒有死刑,集資詐騙死緩也就無從説起了。目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它是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和涉案金額的大小來決定刑期的,同時,個人與單位在集資詐騙罪中的量刑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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