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偷越國境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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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偷越國境罪如何處罰?

協助偷越國境罪如何處罰?

協助偷越國境罪的處罰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出現組織他人偷 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 越國(邊)境 人數眾多的、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將會被處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協助偷越國境罪的相關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為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並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為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賄行為的性質界定

對於海關工作人員在放縱走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財物,但並無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為,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行為構成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應該實行數罪併罰。但另有人認為,這屬於牽連問題,應該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刑罰較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財物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放縱走私,也就是説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放縱走私的一個客觀要件,所以,對放縱走私的這一客觀行為只能作出一次評價,而不能作出重複評價。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發現的走私行為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職守罪處罰。兩罪主要區別在於: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後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後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

(四)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為構成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處理,以罰代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實質上也是一種“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犯罪行為。但其與本罪的“放縱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縱”行為是對走私行為不作任何處理,而後罪的“放縱”行為,則可能是行政執法人對走私行為的降格處理,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等,從社會危害性上講,比本罪的“放縱”行為要輕一些。

協助偷越國境罪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一旦發生相關的行為的,需要按照我國相關的規定嚴格執行。一般來説,涉案的情節越嚴重並且造成的後果越嚴重的,受到的處罰也會越嚴重。犯罪嫌疑人需要對國家的判罰嚴格的執行,拒不執行的將視為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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