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量刑標誰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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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量刑標誰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違反我國的刑法最終要面臨的一個結果就是等待法庭對自己的具體的量刑的宣判,並且在現在刑偵技術和網絡信息的發展都非常快速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可以説根本就無路可逃。我們説到非法集資的這種新型刑事犯罪,肯定受害者涉案其中是最能體會到非法集資的惡劣程度的,所以在得知被抓捕以後,肯定也非常關心非法集資罪量刑標誰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法集資罪量刑標誰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集資款額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第五項規定了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但實際上具體的情節和給受害者帶來的影響等這些因素都是不能忽略的,目前我國在查處非法集資的時候主要是分為五年,5到10年,十年以上或者是無期徒刑這幾個不同的刑期的,也有部分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事後能夠全部償還贓款的,這樣對刑期的影響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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