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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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的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非法集資的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分類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我國的法律規定,犯罪分子以非法目的進行的集資行為構成了這類犯罪,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相關的犯罪人員應積極的配合案件的調查,返還相應的涉案資金,我國的司法機關在判處時可以減輕對這類人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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