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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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四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2、本罪是新罪名。原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對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罰。新刑法單獨規定了罪名。

3、本罪是行為犯,情節作為加重處刑考慮。“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標準,司法解釋已明確。

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會如何處 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備註:

要按照保護級別量刑,

殺害1級保護動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殺害2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殺害3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獨判處罰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野生動物是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動物,是不允許任何人進行殺害和獵捕的,而且此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一旦實施了此行為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照殺害的數量或者是造成的影響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該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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