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案件可否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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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訴訟案件可否調解?

虛假訴訟案件可否調解?

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虛假訴訟的被告人向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製作和解書,請求法院從輕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虛假訴訟案件的形成原因

虛假訴訟案件卻越來越多。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是:首先,惡意訴訟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在民事訴訟中難度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證據,使法官足以相信惡意訴訟的事實才能實現。而虛假訴訟,只要雙方當事人串通好,一個主張,一個自認,就沒有爭議,就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就能夠輕而易舉地實現惡意訴訟的目的。其次,在民事訴訟中有較多當事人不必進行對抗、對質的機會,留出了能夠被惡意利用的口子。例如支付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特別是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債權,不必起訴,申請支付令即可;甚至提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都可以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輕易就能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惡意。即使是調解書,只要雙方當事人起訴、應訴,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獲得,從而取得強制執行效力。有這樣的諸多空間可以利用,虛假訴訟當然不會少見。再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來越大,稍不留神,就會被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鑽空子。

綜合上面所説的,虛假訴訟案件一般就是針對於當事人利用不合法的手段來進行製造假的證據或者是假的訴訟主體,但對於此行為只要給對方沒有造成更大的傷害是可以利用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前提也是要慎得對方的同意,所以,不同的情形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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