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案件受理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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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訴訟案件受理流程是怎樣的?

虛假訴訟案件受理流程是怎樣的?

虛假訴訟案件受理流程具體如下:

1、報案人將自己掌握的證明其他單位、個人實施虛假訴訟的材料提交給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結合材料、根據法律規定,初步判斷是否滿足立案條件,對於滿足的,則需要立案處理。對於不滿足的,則極有可能不立案。

相關法律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行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提出民事起訴的;

(2)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的;

(3)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

(4)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

(5)案外人申請民事再審的;

(6)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7)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8)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

3、對於沒有人報案,法院在審理案件之中,如實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也需要判斷虛假訴訟情形是否存在,若是存在也需要立案處理:

《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第六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及時甄別和發現虛假訴訟犯罪:

(1)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可能的;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訴訟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的;

(3)在可能影響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的;

(4)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和實質性訴辯對抗的;

(5)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

(6)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的;

(7)當事人自願以價格明顯不對等的財產抵付債務的;

(8)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

2、具體可以結合以下情形

二、與虛假訴訟有關的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的行為就屬於虛假訴訟,這種訴訟可能會導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若是發現案件當事人不僅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為,而且還涉嫌犯了虛假訴訟罪,那麼有可能需要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案件之後,需要結合實際情形是否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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