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寫虛假訴訟起訴書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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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寫虛假訴訟起訴書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嗎?

律師寫虛假訴訟起訴書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嗎?

1、律師寫虛假訴訟起訴書能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的犯罪主體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單位或者是個人。

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

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燬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為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為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於虛假訴訟的行為方式之一。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虛假訴訟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對虛假訴訟罪的相關法律解釋是什麼?

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不管是律師還是普通人,如果主觀故意行為存在書寫虛假訴訟起訴書,是會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司法實踐中因為這不僅僅妨礙了司法秩序,還侵害了個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甚至還會受到處罰,此外還拓展了對虛假訴訟罪的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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