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的特徵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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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犯的特徵有哪些方面?

危險犯的特徵有哪些方面?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國刑法分則是以犯罪既遂為立法標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既然刑法分則將危險犯用單列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並設置了獨立的法定刑,可見危險犯就是既遂犯。

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二、具體的危險犯是什麼意思?

具體危險犯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在破壞交通工具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的危險,要根據行為人的破壞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程度等具體案件事實確定。如果具有這種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如果行為人基於破壞交通工具的目的實施破壞行為,但由於手段錯誤或對象錯一誤,而沒有產生這種危險的,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為人間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尚未造成這種危險的,則屬於一般破壞行為,不構成本罪。有的學者認為,在具體危險犯中,若無具體危險的產生,則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國刑法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認定無發生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危險的可能,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當然也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具體危險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具體危險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有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如果存在,就是具體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必須有具體危險產生,否則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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