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實害犯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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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危險犯實害犯的區別有哪些?

具體危險犯實害犯的區別有哪些?

侵害犯和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是前者必須進行侵害等行為,而後者的話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險,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所謂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而實害犯則是指行為已對受保護的法益造成了實際危害的犯罪。

危險犯之所以不以實害的結果為構成要件要素,原因之一就在於其所侵犯的往往是重要的社會關係,這類社會關係一時遭受實際的侵害,一般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而有必要將危險結果設定為侵犯這類社會關係的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實現刑法對重大法益的充分、有效的保護。

二、如何判斷危險犯的成立?

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

危險是被判斷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與蓋然性的狀態。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為行為的屬性;而不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即行為所導致的對法益的危險狀態。之所以將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與蓋然性,是因為:一方面,危險狀態這種結果取決於行為的危險,如果沒有行為的危險,就不可能有危險狀態;另一方面,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明確區分,只能根據行為的危險認定行為造成了危險狀態。

綜上所述,在刑事犯罪中,有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實害犯等狀態,這些都存在區別,對於實害犯的認定,要看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結果,而危險犯主要看行為人是否採取危險手段危害公益。在危險犯中,還可以細分為具體犯和抽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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