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與危險犯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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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與危險犯的特點有哪些?

行為犯與危險犯的特點有哪些?

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 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區別在於:行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危險犯的行為還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刑法》中行為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壞軍婚罪、妨害作證罪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行為犯和危險犯兩者並不進行衝突,很有可能即使行為犯也是危險犯。針對於行為犯一般來説是屬於有創婚罪,或者是妨礙作證偽造證據。而對於放火罪,爆炸罪等相關案件,一般來説都是因為有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行為而受到相關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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