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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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賄賂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商業賄賂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刑法》中有商業賄賂罪,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商業賄賂罪是一個類罪名,它包括商業受賄罪、商業行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其標準作如下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 認定商業賄賂罪需要什麼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商業賄賂罪量刑標準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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