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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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區分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

如何區分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三、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有關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的相關認定,應當從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實中進行處理,另外兩者的司法判罰結果也是不同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犯罪中止的判罰應當從是否造成了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而犯罪預備則是根據犯罪事實的準備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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