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裝備、多處重要軍事設施報廢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對於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的行為,顯然是對國家軍事設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侵犯,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故意的行為和過失行為導致的犯罪事實,兩種情節的判罰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在進行認定後作出合法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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