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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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證據,是判定一個嫌疑人是否能夠被定罪的重要依據。但是,如果有人幫忙偽造證據,毀滅證據就會造成法院判斷的不準確。只有構成情節嚴重,才可以被定罪。那麼,幫助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是什麼?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幫助偽造證據罪是什麼?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罪名,該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幫助偽造證據罪的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三、幫助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

妨害司法罪這一類型的犯罪中,一般是從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結果等方面評價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例如,王作富教授主編的《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一書中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1)毀滅、偽造證據是否造成嚴重後果;

(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是否是重要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足以影響罪與非罪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區分,足以影響量刑檔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足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成敗或者使其訴訟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我們認為,上述觀點具有一定道理。對關鍵證據的虛假陳述,往往會嚴重擾亂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並嚴重侵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以上,就是關於幫助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是什麼的全部解答。只有嚴重擾亂人民法院的審判以及嚴重侵害當事人的權益才會被認為情節嚴重,以至被定罪。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不要幫助別人偽造證據,這樣只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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