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扒竊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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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扒竊是行為犯?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扒竊是行為犯?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扒竊不是行為犯,扒竊罪它是屬於盜竊罪當中的一種具體的表現形式,這是屬於結果犯,而並不是行為犯,因為雖然説法律當中對於扒竊的這樣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為取消了數額較大的這樣的一種標準,但必須也要產生一定的危害後果。扒竊目前在我國是歸於盜竊罪的,不管涉案金額多少,是否未遂都是屬於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如何審核認定相關證據?

第一,善用邏輯推理與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

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是《訴訟證據規定》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確立的法官依法獨立審核認定證據的重要方法。但在實踐中,如何正確地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審核認定證據,一直是法官職業技能養成中的難點,從而絕大多數裁判文書中,都難得看到敢用並善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審核認定證據的範例。

第二,圍繞證據認定的核心和實質確定證據的可採性。

證據的審核認定,其核心就是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和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實務中對此概括為對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相關性的審核判斷。證據審核認定的實質,就是確認證據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

第三,心證公開,彰顯司法公信。

現代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不同於傳統自由心證制度的重要特徵,就是其公開性與民主性。公開包括心證過程的公開和心證結果的公開。由於法官在對證據審核認定時是遵循良知與理性獨立作出判斷,因此,就需要其公開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時的內心確信形成過程以及內心確信的結果,使這種心證過程不再淪為神祕主義的職業遊戲,不受任何監督。公開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監督,使心證的自由始終以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為條件,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同時,這種接受監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顯並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已經觸及到了公開是公信的命脈這一命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對司法公開包括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法官的心證公開這樣幾個環節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於犯罪行為做出了不同的分類,比如説有一些是屬於行為犯罪,要實施該行為就可構成犯罪,還有的是屬於結果犯。必須有相關的結果才能夠構成犯罪,比如説扒竊行為就是屬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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