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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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需要每個人都知道,因為集資詐騙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再利用詐騙的方法來進行集資,如果數額較小還好,至少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但如果數額較大,這個問題就非常嚴重,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因此,無論是誰,一定要明確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根據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劃分的非常明確,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有其自己的劃分標準,這對於後期判決的時候有着非常大的幫助。不過,還是需要提醒大家,非法集資本就不是一件正確的事情,一旦觸犯並被發現,不但要進行罰款,還會拘留,有些甚至是五年以上,這樣實在是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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