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追訴標準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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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交易罪追訴標準包括什麼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 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 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 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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