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追訴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在買賣交易過程中任何人都可以自主選擇賣家和買家,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不少強買強賣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以威逼利誘的方式使雙方交易的行為屬於強迫交易罪,國家對於這類罪行有嚴格的規定。
強迫交易罪的追訴標準即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裏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綜上,強迫交易罪追訴標準是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有暴力、脅迫的強迫手段,並且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強迫交易追訴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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