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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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多久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在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件中,也應該根據犯罪嫌疑人走私的數量及犯罪情節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走私禁止進出口貨物的過程中,造成了特別嚴重的環境污染,或者引起了疫情傳播的,量刑肯定會超過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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