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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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判多久?

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判多久?

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國家正常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關於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規定。

2、客觀要件

實施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可參照《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税款的,可按偷税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等的物品都是被國家明文禁止出口的,所以説若是海關職員,在檢查出口的物品的時候,若是發現了這些物品,是可以直接將這些物品扣押,然後以涉嫌犯了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為由,將扣押的物品交給公安機關等的司法機關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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