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偵查機關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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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偵查機關是哪個

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新增的罪名,一般只會發生在民事訴訟當中,要是在刑事訴訟中有虛假訴訟的行為,那也有可能認定為犯罪,但卻不會是虛假訴訟罪。在構成犯罪之後,需要由相應的機關來立案偵查,那麼虛假訴訟罪偵查機關是哪個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虛假訴訟罪偵查機關是哪個

虛假訴訟罪屬於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刑法修正案(九)對虛假訴訟犯罪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認定該罪,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行為方式。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燬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為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為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於虛假訴訟的行為方式之一。

二是發生領域。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這裏的民事訴訟,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訴訟流程,包括起訴、立案、開庭、審判、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行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外,還可能利用偽造的判決書、公證文書、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在本質上也是對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破壞,同樣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按照虛假訴訟行為論處。

二、虛假訴訟罪與其他罪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之處在於:

1、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如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兩者都體現為一定的虛假性,但本罪較為單一,只能是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而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可以表現多種多樣;

3、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詐騙罪則無此要求;

4、主觀上,本罪並未限定主觀目的,可以是為了各種目的,範圍較廣,而詐騙罪的目的在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二)本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與侵佔罪的區別之處在於:

1、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上,本罪表現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佔罪表現為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

3、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侵佔罪則無此要求;

4、主觀上、本罪的主觀目的範圍較為廣泛,沒有具體的限定,侵佔罪的主觀目的則在於非法佔有他人財韌;

5、在起訴性質上,本罪為公訴案件,侵佔罪為自訴案件。

(三)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主要區別即在於所發生的場合不同,偽證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司法活動,虛假民事訴訟罪則發生在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司法活動。

雖然虛假訴訟罪也是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但這裏主體卻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一般情況下這類案件還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説假訴訟罪偵查機關是公安機關,而不是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而在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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