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分別由哪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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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分別由哪個司法機關處理?

一、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分別由哪個司法機關處理?

分別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來處理,偵查是公安機關對相關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對於無法直接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辦案人員直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詢問被害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核實其他證據;二是聽取被害人關於案件處理的意見以及對懲罰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權就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偵查和審查起訴都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相關程序,我國法律上對相關程序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上,應當首先進行偵查和調查取證,最後由檢察機關來進行審查起訴並移送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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