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中途殺人定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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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中途殺人定什麼罪

對於綁架中途殺人的行為,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是認定為綁架罪一罪,而不是綁架罪與殺人罪兩罪。但綁架途中的殺人,有兩種情況,一是綁架的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二是有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下面本站的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上述兩種情況。

一、綁架途中殺人定什麼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是對綁架罪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對因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應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並且原則上適用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也是我國刑法條文中少有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主義條款。

因此,綁架時致使被綁架人死亡與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都只認定為是綁架罪,屬於綁架罪的加重情形,而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在綁架致人死亡時,只有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才對相應的行為負責任。

二、綁架中途殺人具體分析理解

(一)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理解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聯繫,行為人對該死亡在主觀上至少出於過失,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並無直接的因果聯繫,那麼該死亡對於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則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身亡的,也不應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一般來説,這種情形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結果加重犯,即行為人實施基本罪的犯罪行為,卻發生基本罪構成要件以外的更重的犯罪結果,刑法規定比基本罪更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根據罪刑相適應等基本刑法理論,現行刑法把過失致死被綁架人與故意殺害被綁架人規定同等處罰,無疑有失公平理念,不符合現代刑罰發展的趨勢。

(二)殺害被綁架人的理解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上屬於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裏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容,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麼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無論是在綁架人質過程中,還是在控制人質後,只要行為人是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殺害被綁架人的,都屬於這種情況。殺害被綁架人,包括先殺害人質,然後隱瞞真相,向人質的利害關係人或單位提出要挾,或者在要求未得到滿足或得到滿足後殺死人質,即通常所説的撕票。一般來説,在刑法理論上,殺害被綁架人這種情況屬於綁架罪包容犯。因為從犯罪構成來看,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有兩個犯罪故意,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均已獨立成罪,刑法把這兩個各自獨立的犯罪結合為綁架罪的一種重罪情形,即兩個以上各自獨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為,因為它們之間具有可包容關係,根據刑法的規定仍然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

(三)後一種情形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行為人的定性依據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行為人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罰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具體行為而不是特定罪名。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要依據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理由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全國人大法工委依法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個法律解釋性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對於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因此,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在綁架過程中又故意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的,則應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負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客觀上出現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後果,主觀上行為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過失,對行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架罪論處,量刑時就判處死刑。這是刑事立法中較罕見的絕對的法定刑主義,立法目的當然是為了震懾這類犯罪。但綁架罪量刑尺度在理論屆一直受到較大爭議,而《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情節較輕的綁架罪,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低了綁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增加了綁架罪處罰層次,這無疑是一個較好的趨勢。

綁架時致使被綁架人死亡與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都只認定為綁架罪的加重情形,而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在綁架致人死亡時,只有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才對相應的行為負責任。以上即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梳理的相關內容,若您有相關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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