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曹XX,李XX,王XX,趙XX與黑龍江賓縣農業局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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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住賓縣。
原告李XX,住賓縣。
原告劉X,住賓縣。
原告王XX,住賓縣。
原告趙XX,住賓縣。
五原告的委託代理人王XX。
被告賓縣農業局
法定代表人孫XX,局長。
委託代理人畢XX,男,黑龍江XX律師。
原告曹XX、李XX、劉X、王XX、趙XX與被告賓縣農業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於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2015年12月24日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要求判令被告賓縣農業局給5原告繳納職工養老保險。
本院認為,五原告訴賓縣農業局要求為其辦理職工養老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繳社會保險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曹XX、李XX、劉X、王XX、趙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返還五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宇文鴻賓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