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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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法條文

目前,由於社會經濟向前發展,車輛不斷增多,由此導致了交通事故肇事罪,對公民的人身安全產生威脅、對社會的治安產生了強大的壓力。那麼,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條文是什麼?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它特別惡劣 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8.3.10 法釋〔1998〕4號)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它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它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它罪實行數罪併罰。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交通肇事刑法條文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由於交通肇事對不同類型的機車、肇事者對交通肇事有不同的處理等,司法機關的判處有所不同,詳細內容,請根據您的自身情況,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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