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標準是什麼

在現代中國,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手段多樣化、暴力化趨勢明顯,盜竊、搶奪兒童案件時有發生,部分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聊天交友、相約遊玩等新的作案手段拐賣婦女,另一方面,犯罪地域逐漸擴大,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屢有發生,嚴重威脅了社會安全。為此我國法律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那究竟怎麼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也就是説,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標準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怎麼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婦女”指14週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二、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核心在於其客觀方面,即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具體來説:

(1)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

(3)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要準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需要區分本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裏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怎麼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及“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標準是什麼”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可能會構成拐賣兒童罪。一旦涉嫌該罪,最好還是與專業的刑辯律師取得聯繫,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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