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罰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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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罰金標準

隨着工業的不斷髮展,人們對樹木的需求與日俱增,同時加上伐木工具的機械化,森林的覆蓋率越來越低。為了保護森林國家專門出台了相關法律用來約束和處罰不按規定的伐木行為。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濫伐林木罪和盜伐林木罪。那麼濫伐林木罪罰金標準是怎樣的呢?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區分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一一解答。

一、濫伐林木罪罰金標準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關於濫伐林木罪有如下的罰金標準: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區分

濫伐林木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等,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盜伐林木以非法佔有為目是指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的行為。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對象不同。兩者的犯罪對象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濫伐林木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都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濫伐林木罪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濫伐林木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濫伐林木罪罰金標準以及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區分這兩個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盜伐、濫伐林木的行為嚴重地減少了樹木的數量,進而導致生態系統的失衡。人也生活在這一生態系統中,生態系統失衡首當其衝的就是人類。所以為了人類自身的利益,我們也應該對濫伐、盜伐樹木的行為進行制止,對勸阻不聽的人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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