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一、犯罪對象不同。在濫伐林木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三、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濫伐林木罪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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