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和盜伐林木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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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和盜伐林木罪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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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區別:首先看濫伐林木和盜伐林木的構成。濫伐林木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等,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盜伐林木以非法佔有為目是指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的行為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犯罪對象不同。兩者的犯罪對象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不同。與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三、不同。與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都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濫伐林木罪主觀上既可以是,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濫伐林木罪主觀罪過是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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