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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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司法解釋規定是將具體的野生動物予以確定。本款中“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這裏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其中“珍貴”野生動物是指具有較高的科學研究、經濟利用或觀賞價值的野生動物。如隼、禿鷲、獼猴、黃羊、馬鹿等。“瀕危”野生動物,是指除珍貴和稀有之外,種羣數量處於急劇下降的趨勢,面臨滅絕的危險的野生動物。如白鰭豚等。

另外,凡屬於中國特產動物的,都可列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如大熊貓,既是珍貴的,又是瀕危的,又屬於中國特產動物。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都是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是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肉、皮、毛、骨製成品。

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即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郵寄、利用他人或者隨身攜帶等方式,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從這地點運往另一地點的行為。

二、量刑幅度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我們國家的珍貴野生動物是不能夠受到他人的侵害的,如果有人危害瀕臨滅亡的野生動物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犯罪行為。比如説,《刑法》第341條就明確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將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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