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損失如何認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我國法律並未就如何計算玩忽職守罪的直接經濟損失作出明確規定,目前,對計算玩忽職直接經濟損失最具指引意義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標準》中關於直接經濟損失的規定。

玩忽職守罪損失如何認定標準

(一)明確規定了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的起算時間。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立案時確已造成的經濟損失,移送起訴前,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以及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不予減扣,但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的情節考慮。該規定明確了直接經濟損失的起算時間是立案時,立案後挽回的損失不能減扣。

(二)嚴格區分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在我們辦案中常出現的間接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由直接經濟損失核算出的銀行利息;(2)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滅失、毀壞後,經修理、重製、更換所需的資金;(3)因挽回由玩忽職守造成的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訴訟過程中列支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用、差旅費、住宿費、資產評估費、鑑定費等。

(三)直接經濟損失要與玩忽職守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就是説,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客觀危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如果二者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那麼即使客觀上存在行為人玩忽職守的行為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危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

(四)特殊情形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立案標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然有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已經造成了經濟損失:(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且無法清償債務;(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正確理解以上四種特殊情形,將對計算直接經濟損失有重大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