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入罪經濟損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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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或者是因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就要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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