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和審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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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權利,尤其是當發現新證據的時候,更是為二審程序提供了有效的條件,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新證據都會得到法院的認可,那麼,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審查是怎樣的?對此,本站小編準備了一些資料,請大家往下閲讀。

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和審查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二審中的新證據的認定

根據《證據規定》的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兩種:

1、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但《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逾期證據予以放寬,不必然發生證據逾期的失權後果,其實質上是擴大了新證據的範圍。逾期的證據是否符合新的證據的條件,需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得出結論。

《證據規則》雖然沒有明確對逾期證據進行審查及有關程序上的要求,但審查的內容隱含在新的證據如何讓判斷的條文之中。二審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證據理由能夠成立的,則轉化為二審新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二審中的新證據的審查

《證據規則》對於逾期舉證採取了證據失權為原則的立場,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不發生失權的後果。但在《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採取了“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即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正當理由的,該證據作為失權後果的例外,允許提出,但當事人就逾期舉證的正當理由的存在負擔證明責任。新的司法解釋也貫徹這一思想,保障訴訟公平,規範訴訟秩序。

在二審中,對於新的證據的審查分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程程度,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後果。具體審查如下:

1、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則上發生證據失權後果,但該證據涉及基本事實的證明的,不導致失權後果,但要訓誡、罰款。

2、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此類情形不發生證據失權後果,人民法院均應採納但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3、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均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和審查是怎樣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法律規定的二審程序中,新的證據包括兩種情形,兩種情形是否符合成立的條件,在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後,才能得出結論。如果當事人逾期提供新的證據能成為正當的理由,法院將會依法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和訴訟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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