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入罪起點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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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逃税入罪起點是多少錢?

偷逃税入罪起點是多少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新刑法對“偷税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税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税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税罪名。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用“逃避繳納税款”取代“偷税”,並將“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税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4、對構成“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尊重了納税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這既強化了對納税人合法權利的依法保護,也突出了對涉税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税進程,深化和諧徵納關係,促進納税人自願遵從意識的不斷增強。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這是對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3個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已受行政處罰的”不單是指逃税人已經收到了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是否已積極繳納了罰款,是判斷逃税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

按照國家的規定公民和企業都是要履行繳納税金的義務,任何公民和企業都是不可以做出偷税漏税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出現了偽造或者隱瞞賬目信息等行為也是屬於偷税漏税等行為,這一行為也是會危害到國家税務機關的合法收益,所以是一定會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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