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金額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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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的金額是多少錢?

逃税罪的金額是多少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立案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 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 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除外。

對於逃税罪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公民在發現其它人員存在逃税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法向税務機關舉報處理的,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文件,税務機關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判罰處理,涉及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可以提交審查並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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