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槍支打野生動物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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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兩罪,可以數罪併罰。

私藏槍支打野生動物判幾年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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