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槍支彈藥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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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槍支彈藥判幾年
我國刑法第128條規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對於構成該罪的行為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是否嚴重具體根據槍支彈藥的數量、社會的危害程度、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等。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 軍 用槍 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藥為動力發射 槍 彈的非軍 用槍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 槍 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 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 彈、地 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 亡、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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