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髮票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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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髮票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虛假髮票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税務工作人員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否違法

對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一般説來,税務所及其工作人員不能為單位和個人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但為了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法律規定,對有些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税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核准可以由所在地的税務所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這些小規模企業包括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單位,但不包括如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等小規模納税人。同時,將應税勞務、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不能認真履行納税義務的企業,皆不得為之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在代開的手續上,小規模企業的銷售業務如需要由税務所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應持已開出給購貨方的發票報銷聯,簡要註明專用發票必要的項目資料,如納税人登記號、商品名稱或勞務名稱等,然後到主管税務所憑以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在税務所審核無誤後開給增值税專用發票,同時税務所應收回小規模企業開給購買方的發票報銷聯,貼在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存查聯上,並建立輔助登記。對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企業的確認,由縣(市)税務機關根據規定的原則進行。確認後,應編制准予代開專用發票小規模企業名單,下發有關税務所。各所屬税務所應嚴格按照縣(市)税務機關所列名單,辦理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手續。在上述環節中,如税務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生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行為,且達到定罪標準的,應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增值税發票是税收的重要來源之一,任何人都不可以通過虛開等行為來騙取税款。犯案事實成立的情況下,根據其涉及到的税款金額和影響程度,責任人需要承擔最低3年以下、最高無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一斤2萬到50萬的罰金,最嚴重者甚會判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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