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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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放在押人員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私放在押人員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私放在押人員罪刑事責任追究,是根據《刑法》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一)區分私放在押人員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鬆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於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於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區分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脱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脱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為標準。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範圍內被抓獲的,屬於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如果已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應屬既遂,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私放後、如果當場被其他人員發現,立即被追捕歸案的,則應視為未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果當場逃離,擺脱了其他押解人員們控制,即屬既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逃出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以後,經過司法機關偵查、通緝追捕歸案的,仍應視為既遂。

涉及到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是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私放在押人員的,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相關人員又造成了嚴重的違法的,可以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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